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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4號莊啓生之民事判決正本、書記官處分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民孝112年度訴字第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4號清償借款事件之民事判決正本、書記官處分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莊啓生之民事判決正本、書記官處分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中央有限公司、李振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萬504元,及自民國(下同)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中央有限公司、李振義、莊啓生應連帶給付原告34萬1,940元,及自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中央有限公司、李振義連帶負擔48%,餘由被告中央有限公司、李振義、莊啓生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