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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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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2年度東原小字第133號李美蘭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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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3日
東簡節民真112東原小133字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33號返還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李美蘭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486元,及自 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15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1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書記官  戴嘉宏
 
 

  • 發布日期:113-02-03
  • 更新日期:113-02-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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