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駒井勝之函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函文,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駒井勝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