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9,057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照上述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照上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