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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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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213號陳清河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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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9,057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照上述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照上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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