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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號顏學紅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顏學紅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顏學紅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楊茗瑋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