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號賴志明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刑溫113聲字第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賴志明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並張貼於本
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聲字第9號被告賴志明定應執行刑刑事案件之
公示送達刑事裁定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郭丞淩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志明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