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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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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8號吳立仁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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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立仁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救字第8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立仁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予非訟救助。


書記官  楊茗瑋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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