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389號林俊傑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俊傑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東簡字第389號被告林俊傑(竊盜)刑事案件之公示送達判決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林俊傑得隨時到院(設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耕華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