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陳亞廉之裁定、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亞廉之裁定正本1件、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被告陳亞廉(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刑事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定及判決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裁定及判決各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陳亞廉得隨時到院(設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
號)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判決節本如附件1、2。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決行
附件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亞廉
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緝字第
6號),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
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2: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亞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86年度偵字第3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
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淨雲
- 發布日期:113-01-27
- 更新日期:113-0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