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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55號王進祥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東院節民直112年東簡字第1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55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王進祥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