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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簡字第46號葉費秀梅即費秀梅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東簡節民孝112東原簡字第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原簡字第46號返還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葉費秀梅即費秀梅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4,935元,及自民
國(下同)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
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
用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