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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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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簡字第30號潘麗珠(原名:謝麗珠)之民事起訴狀、民事聲請狀、民事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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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東簡節民直112東原簡第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潘麗珠(原名:謝麗珠)兼潘榮妹、謝立芳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民事聲請狀、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原簡字第3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潘麗珠等八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民事聲請狀、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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