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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東簡字第5號張誌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東簡節民孝113東簡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誌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東簡字第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誌顯等二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