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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東小字第4號柯秋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東簡節民強113東小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柯秋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東小字第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柯秋美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原訂庭期113年3月5日下午2時10分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