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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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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東小字第4號柯秋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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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東簡節民強113東小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柯秋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東小字第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柯秋美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原訂庭期113年3月5日下午2時10分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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