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05號胡錦龍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胡錦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件係112年度毒聲字第105號被告胡錦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定正本公告。
應送達之訴訟文書裁定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胡錦龍得隨時到院(設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領取。
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決行
法院書記官
相關連結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