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328號李垣陞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刑禮112年東簡字第3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李垣陞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東簡字第328號被告李垣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公示送達 刑事判決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邱仲騏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東簡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垣陞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籍設臺東縣○○市○○路○○○號
(臺東戶政事務所)
居臺東縣○○市○○路○○○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垣陞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