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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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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7號孫金華之聲請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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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之相對人孫金華之聲請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家他字第7號聲請人載中毓與相對人孫金華間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慕林西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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