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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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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小字第230號朱有勝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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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東簡節民強112東小字第2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小字第230號返還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朱有勝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貳萬伍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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