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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96號方銘石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東簡節民孝112東簡第1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9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方銘石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8,584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67,144元,及自95年6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2,3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張春梅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