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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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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96號方銘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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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東簡節民孝112東簡第1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9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方銘石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8,584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67,144元,及自95年6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2,3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張春梅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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