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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5號江俊賢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家安112年度婚字第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江俊賢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江俊賢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法院地址:95047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江俊賢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薇如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