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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號孫中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民強111訴第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孫中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戴睦與被告孫張春英等六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