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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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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212號孟繁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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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東簡節民直112東簡第2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孟繁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簡字第21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孟繁軍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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