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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65號王睿燊即王宏豪之民事判決正本
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東簡節民直112東簡字第1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65號清償借款事件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王睿燊即王宏豪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零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零陸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