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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小字第198號熊婷歡即熊美蓮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東簡節民直112東小字第1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小字第198號返還借款事件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熊婷歡即熊美蓮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一○年
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壹仟零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