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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小字第194號許啟宏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東簡節民直112東小字第1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小字第194號給付醫療費事件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許啟宏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