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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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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小字第211號陳建安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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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東簡節民直112東小字第2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小字第21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陳建安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部分,

          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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