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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東簡字第93號被告路清泉(身分證統一編號:E12******3號)之更正裁定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東簡節民勇109年度東簡字第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東簡字第93號清償債務事件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路清泉(身分證統一編號:E12******3號)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暨自民國92年11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9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