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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30號楊界利之民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東簡節民強112東原小字第1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3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楊界利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