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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號陳翠、 鄭小琴、向欣蓉、童麗、黑修菊、周邦燕、唐玲、高蘭豔、楊青燕、徐鑫、劉彩玉、易正榮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日股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翠、鄭小琴、向欣蓉、童麗、黑修菊、周邦燕、
唐玲、高蘭豔、楊青燕、徐鑫、劉彩玉、易正榮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號被告鄭仲威等人詐欺等案件之公示送達刑
事判決公告。
二、應送達之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判決主文:
施家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廖柏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翌日起壹年陸月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拾萬元。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傳坤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