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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99號李啓嘉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刑禮112年原易字第9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李啓嘉之傳票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原易字第99號被告李啓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本件定於113年3月7日上午11時45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第五法庭進行準備程序,傳票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股 別 禮股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