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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小字第212號黃嘉南之民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東簡節民強112東小字第2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小字第212號返還借款事件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黃嘉南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