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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218號陳瑞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東簡節民正112東簡第2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瑞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簡字第218號原告潘一瑋與被告陳瑞雄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下午2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美琴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