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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小字第230號朱有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東簡節民強112東小第2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朱有勝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小字第23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有勝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