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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郭家佑之刑事傳票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刑溫112年原金訴字第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郭家佑之傳票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
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被告郭家佑等詐欺等案件。
二、本件定於113年1月23日下午14時30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第
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傳票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丞淩
股 別 溫股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