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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簡字第46號葉費秀梅即費秀梅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東簡節民孝112東原簡第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費秀梅即費秀梅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原簡字第4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費秀梅即費秀梅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春梅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