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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李美英、吳雪平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日股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美英、吳雪平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被告李美英、吳雪平違反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等案件之公示送達刑事判決公告。
判決主文:
李美英、吳雪平均免訴。
二、應送達之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傳坤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