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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40號林媛媛即文淑媛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東簡節民辰112東原小第1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媛媛即文淑媛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40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媛媛即文淑媛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耕華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