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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29號陳秀琴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29號返還借款事件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陳秀琴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張耕華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