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73號陳秉泰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73號返還借款事件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陳秉泰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張耕華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