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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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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號林盈宏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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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民強112訴字第47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林盈宏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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