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小字第185號郭進德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東簡節民強112東小字第1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小字第185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郭進德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千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