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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李家瀛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家瀛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被告范泳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之公示送達判決公告。
二、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其判決主文如下: 范泳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九二五三九二八三六號iPhone手機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張)沒收。周士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九二六九八二九六一號OPPO手機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雨柔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