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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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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97號范嘉欣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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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東簡節民正112東簡第1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范嘉欣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簡字第19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范嘉欣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美琴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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