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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陳政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民勇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陳政忠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59,645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2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59,64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