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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小字第210號蔣惠蕙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東簡節民孝112東小第2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蔣惠蕙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小字第21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蔣惠蕙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春梅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