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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簡字第28號劉竹彥之判決筆錄正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東簡節民強112東原簡第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原簡字第2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劉竹彥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