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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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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97號曾文郁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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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東院節非乙112司票字第1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司票字第197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曾文郁之民事裁定正本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152
          條。
公告事項: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設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段承佑
相 對 人 曾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二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檔案下載

  • 112年度司票字第197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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