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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小字第211號陳建安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東簡節民直112東小第2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建安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小字第21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建安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