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陳軒侖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刑溫110侵訴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軒侖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並張貼於本院牌
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被告陳軒侖妨害性自主等刑事案件
之公示送達刑事裁定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郭丞淩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
被 告 陳軒侖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00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具 保 人 黃勝煜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勝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