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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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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9號張金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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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民強112原訴第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金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訴字第9號原告潘奕廷即潘金雄與被告張金榮等九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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