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9號張金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民強112原訴第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金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訴字第9號原告潘奕廷即潘金雄與被告張金榮等九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